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徐**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案外人桑**、吴**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涟城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徐**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查封案外人桑**、吴**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涟城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