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一致还款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还款意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涟民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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