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沈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汤**与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沈阳应归还汤**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沈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以重复申请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提供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汤**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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