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送达催缴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严**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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