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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借款五千元,口头约定最多一年内还清,另给利息。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嵇**归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借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嵇**辩称,借原告5000元属实,但是借款后就开始按照月息5分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左右。被告嵇**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五千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大东万大哥手现金计人民币五千元正¥5000嵇跃生2013年12月28日”。后被告归还原告400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4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嵇**向原告借款5000元,还款400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归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万*借款4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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