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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为此,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但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为此,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但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张*与张**于2015年3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切债权债务由被告张*享有和承担,与张**无关。上述事实,有原告与张**当庭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张*借原告汪**40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载卷证实,双方已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据此向被告张*索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系其处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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