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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沈建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3日,被告徐**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此款虽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归还。只是被告对他人的债权没有实现,暂时没有能力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3日,被告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张*于当日通过中**行向被告徐**转账300000元。后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被告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属实,有借条载卷为凭,被告应予归还。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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