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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尽快还款,但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情况同原告所诉一致,对此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出示借条一张及本院与被告通话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颜*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夏*俊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收款人: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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