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葛建河、涟水畅游橡胶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葛建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涟高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葛建河及涟水畅游橡胶制品厂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李**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领取了18000元,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领取了18000元,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涟高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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