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