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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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