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经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张**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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