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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经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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