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长春与孙**、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长春与孙**、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孙**、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长春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两被告负担13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9月7日就履行义务的标的额及期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900元,直至还清借款60000元止。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归还借款,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债权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盱眙县人民政府已如期履行了第一期义务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被执行人正如约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尚未到期的应履行义务,如届时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和解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盱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罗*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