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江苏富**限公司、江苏宁**赁有限公司、盐城市**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