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沙**、周燕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尹**与沙**、周燕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尹**的申请,本院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沙**、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