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钱**与被申请人钱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钱长春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交纳10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钱长春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钱**预交。
申请人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