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歆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歆应当预交而未全部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钟*负担。(原告已预交13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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