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茆汉城与孙**、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茆汉城与被执行人孙**、董**、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建冈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建冈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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