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徐**、佘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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