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姜**、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蒋*胜诉姜**、韩**、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建高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姜**、韩**共同偿还原告蒋*胜借款33600元。具体还款方式为:于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从2015年农历2月份起至2015年农历6月份每月月底前偿还1500元;从2015年农历7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2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如果被告姜**、韩**有一期未能按时偿还,原告蒋*胜有权就标的336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姜*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姜**、韩**、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4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建高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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