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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重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许**、渝**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询问了本案。许**的委托代理人张**,渝**公司、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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