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海**有限公司与裴**、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青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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