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长安**司泰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李**与连云**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殖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司赣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连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何**、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州相城支行与汤荣妹执行裁定书
尚**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苏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虞**与苏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宋**与华**、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