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