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退还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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