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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退还原告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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