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张**、丹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信银**镇江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467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宿迁**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械配件厂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中信银**镇江分行与丹阳**限公司、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某、孙*、张*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戚*、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杨*、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孙**、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招商银**镇江分行与吴**、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