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镇江分行与被告丹阳**限公司、吴*、许*、丹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信银**镇江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30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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