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圆**有限公司与苏州龙**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龙**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元,由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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