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龙**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元,由原告苏州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溧水分局地籍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刘**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苏州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顾*男、顾**与魏国、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胡**与周**、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苏州分行与苏州工**有限公司、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方圆化**泽分公司与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