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苏州分行、苏州工**有限公司、李*、华**、李**、王**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9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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