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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