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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