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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蔡**、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陈**因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雷鸣、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条能够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蔡**、陈**抗辩称未收到借条所载借款。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魏**的陈述、证人殷*、瞿*、蒋*的证言等证据,认定魏**出借给蔡**15万元借款,现蔡**、陈**对证人瞿*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其在一审和二审的陈述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15万元本金的来源,且提供视频资料证明在魏**陈述的交付款项时间内蔡**、陈**未在场的事实。涉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需进一步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蔡**、陈**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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