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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被告周*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妻子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周*丙、次女周*丁、儿子周*乙。李*因病于2012年12月19日去世,留有位于原新浦区新磷路某号房产一套。被告承诺母亲去世后原告的生活照料、医疗等由其负责,让原告将上述房产赠与给他,并于2013年1月10日将打印好的房产赠与协议、遗嘱和空白遗嘱让原告签字,原告因妻子去世不久心情悲伤,没有看清内容就在上面签了字。现被告对原告的生活起居不照料,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关心、照料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与被告之间的房产赠与协议、遗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乙辩称,我自出生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并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母亲生病期间也是我照料并支付了医疗费用,直至母亲去世,丧葬费用都由我承担。母亲生前与父亲感动于我的孝心,经过商议,于生前写下遗嘱,明确表示其财产全部由我继承,其余子女不享有任何权利。母亲去世后,我一如既往地悉心照顾父亲,父亲于2013年1月10日又写下房产赠与协议和遗嘱,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名下房产留给我,房产赠与协议由父亲确认后打印并签名按手印,还有录音为证,不存在任何欺骗与虚假。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基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甲与妻子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周*丙、次女周*丁、儿子周*乙。2012年12月17日,周*甲与李*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1、现将位于新浦区新磷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栋留于周*乙,其余子女不享有任何权利;2、周*甲在世时,由周*乙负责其生活起居、生老病死等,拥有房屋永久居住权;3、如房屋拆迁,周*甲提取拆迁款总额的五分之一,其余款额用于购房使用,优先安排周*甲居住,房屋所有权归周*乙所有,并仍有周*乙负责其生老病死;4、如周*乙对其父亲周*甲不孝、不负责任,其余两姐们有权督促,并由其父亲周*甲另立遗嘱。李*于2012年12月19日因病去世。

2013年1月10日,周*甲又立了一份遗嘱,将位于新浦区新磷路某号(D-4号)房产在其百年之后全部留给小儿子周*乙,其他子女无权干涉。同日,周*甲(甲方)与周*乙(乙方)签订一份《房产赠与协议》,内容为:甲方与乙方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乙方一直负责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和疾病医疗及料理,在乙方母亲生病三年多期间,所花的费用二十多万元(含丧葬费)都由乙方独自承担,其母亲在生前遗嘱中已经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周*乙,现甲方愿意将其房产赠与乙方,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如下:一、房屋为独家独院的二层小楼(后加盖的第三层为周*乙自建),位于新浦区新磷路某号(D-4号)为甲方与妻子李*共有,甲方自愿将其在共有房产中的所有份额赠送给乙方,乙方继续负责甲方生活、医疗及“百年”后的所有费用。二、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权属证件的过户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新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诉讼中,原告称,自从妻子李*去世后,自己单独生活,平时由两个女儿照顾生活,现在大女儿周*丙家居住。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遗嘱。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请求撤销其于2013年1月10日所立遗嘱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收条、房产赠与协议、遗嘱;被告举证的遗嘱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即位于原新浦区新磷路某号(D-4号)房产为原告周*甲与妻子李*共有,周*甲与李*曾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儿子周*乙,由周*乙负责其生活起居、生老病死等。李*去世后,涉案房屋未予处理。后周*甲又立了一份遗嘱,并同时与周*乙签订一份《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周*甲自愿将其在共有房产中的所有份额赠送给周*乙,周*乙继续负责其生活、医疗及“百年”后的所有费用。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原告请求依法撤销与被告之间的《房产赠与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撤销其于2013年1月10日所立遗嘱的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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