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