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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新执字第16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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