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夏**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财政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桑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司)不服被告昆**政局作出的昆财采字(2015)1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告昆**政局、第三人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衡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桑**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昆**政局的负责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信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宣判前,原告桑**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认可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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