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潘**与潘**、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诉被告潘**、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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