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诉被告金坛市**村民委员会、金坛**办事处变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80元,减半收取148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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