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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中国人民财**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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