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澳**有限公司与吴**、鞍山普**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鞍山普**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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