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鞍山普**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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