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长**光港机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长**光港机厂银行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中国长**港机厂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