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化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苏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8元、保全费2265元,由原告苏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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