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常熟市**化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化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苏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8元、保全费2265元,由原告苏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