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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金商行与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金商行与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商行货款人民币99286.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元、保全费1013元,合计人民币2154元由被执行人吕**负担。因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5年11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被执行人吕**于2015年11月20日前履行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1月20日前履行61440.55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人民币10000元及其他执行请求;三、案件执行费1422元由被执行人吕**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商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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