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法定减、免、缓交事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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