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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法定减、免、缓交事由。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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