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安市**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华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华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市**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华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10元,减半收取22605元,由原告淮安市**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