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银**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银**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银**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1688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