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邵**、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邵**、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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