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邵**、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陈**与江苏德**限公司、陈**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博**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刘**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邹**与盐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胥**、邵**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吉义与中国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施*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