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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限公司与被告胥**、邵**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星玛**公司与被告胥**、邵**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胥**、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原《电梯销售合同》所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江苏省**华学士园和双**清华明居工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本案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则被告胥**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双元路16号清华名居x号楼xxxx室,被告邵**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新新村东区xx号x幢xxx室,均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查明,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胥**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双元路16号清华名居x号楼xxxx室,被告邵其海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新新村东区xx号x幢xxx室,均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胥**、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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