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案借款的主债务人为阜宁县**款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系富建**公司的子公司。因被告富建**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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