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江苏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诉人欧**为与江苏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欧**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休病假期间,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依法再审。判决申请人继续回原岗位工作,或者支付中、夜班费10876元,支付加班工资13637.25元,支付高温费2600元,支付病假工作工资5220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业公司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欧**于2008年1月进入中**公司,由该单位安排在镇**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欧**与中**公司签订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欧**工资标准执行的是镇江市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中**公司查岗人员发现欧**睡岗,并用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2013年5月30日,中**公司向欧**送达奖罚单,奖罚单内容为“当事人欧**于2013年5月28日4时,因公司夜查发现睡岗行为,符合本公司考核制度中《奖罚标准表》中第F28条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辞退等”。欧**拒绝签收该奖罚单。2013年5月30日,中**公司安排其他职工顶替欧**的岗位。2013年6月1日起,欧**不再上班。2013年6月4日,中**公司向欧**送达辞退通知书,内容为:兹有本公司职工欧**于2013年5月28日4时25分,因上班时间睡岗,其行为符合本公司考核制度中第28条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辞退等。中**公司并向欧**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3年5月28日,中**公司就解除与欧**劳动合同的意见通报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中**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于2009年6月13日起施行。该考核制度第F28条规定员工当值期间睡岗,予以辞退。该考核制度有欧**签字。中**公司并于2012年10月13日、12月20日组织包括欧**在内的职工学习考核制度。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欧**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上述期间欧**非法定休假日出勤194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7个班,则欧**非法定休假日加班6.53天(8小时/天),法定休假日加班7天。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欧**实行三班两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上述期间中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欧**非法定休假日出勤56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20小时(计2.5天),则欧**非法定休假日加班21.5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2.5天。2012年6月,欧**非法定休假日出勤18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12小时(计1.5天),则欧**非法定休假日加班6.17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5天。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欧**实行上一天班,休息一天,每班工作12小时。上述期间欧**非法定休假日出勤161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60小时(7.5天),则欧**非法定休假日加班12.37天,法定休假日加班7.5天。

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中**公司支付欧**固定加班工资3980元、加班工资3076元,合计7056元。

2013年7月,欧**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8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维持江苏南**有限公司解除与欧**劳动合同的决定;二、江苏南**有限公司支付欧**休息日加班工资4019.20元、延时加班工资789元,合计4808.20元;三、对欧**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9月2日,欧**起诉至原一审法院。2013年9月5日,中**公司亦起诉至原一审法院。原一审审理中,欧**将支付加班工资数额变更为8900元。欧**还提供2013年6月4日镇江**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乙性肝硬化),欲证明其患病,中**公司不能辞退欧**。中**公司对该诊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2013年5月30日已与欧**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诊疗证明书出具时劳动合同已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欧**在镇**公司上夜班期间睡岗,被中**公司查岗人员发现。2013年5月30日,中**公司以奖罚单的形式告知欧**,依据考核制度第F28条,决定予以辞退。2013年6月4日,中**公司向欧**送达辞退通知书,并向欧**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中**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当值期间睡岗予以辞退。且对该考核制度,中**公司亦数次组织包括欧**在内的职工予以学习。欧**在上班期间睡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公司可以解除与欧**的劳动合同。故欧**要求撤销中**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欧**提供诊疗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患病,中**公司不能辞退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欧**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公司并非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故欧**的该项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欧**要求中**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加班工资8900元的问题。中**公司辩称已支付欧**加班工资,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根据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欧**存在加班的情形。但上述期间,中**公司也存在支付欧**加班工资的情形。对欧**非法定休假日加班如按延时加班计算加班工资,则有失偏颇。原审法院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酌情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工资。现核实欧**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的加班工资应为1785.09元(1140元÷21.75天×6.53天×200%+1140元÷21.75天×7天×300%)。欧**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的加班工资应为2647.77元(1140元÷21.75天×21.51天×200%+1140元÷21.75天×2.5天×300%)。欧**2012年6月的加班工资应为1022.04元(1320元÷21.75天×6.17天×200%+1320元÷21.75天×1.5天×300%)。欧**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加班工资应为2867.02元(1320元÷21.75天×12.37天×200%+1320元÷21.75天×7.5天×300%)。则欧**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8321.92元。上述期间,中**公司支付欧**加班工资为7056元。则中**公司尚欠发欧**加班工资1265.92元。故对欧**要求中**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欧**要求中**公司支付中、夜班费的问题。欧**并无证据证明中**公司欠其中、夜班费。且中、夜班费的发放,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故对欧**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欧**要求中**公司支付高温费的问题。欧**并无证据证明中**公司欠其高温费。且高温费的发放,在2013年5月前,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施行。故对欧**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欧**要求中**公司支付2010年2月24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欧**住院50天,中**公司未批准其休病假,欧**仍坚持上班,故要求中**公司补偿50天病假工资5220元的请求,既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欧**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遂判决:一、维持被告江苏南**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与原告欧**劳动合同的决定;二、被告江苏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加班工资1265.92元;三、驳回原告欧**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中院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镇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中**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即《考核制度》,该考核制度于2009年6月13日施行后,中**公司采取了学习等方式让员工知晓,尽到了告知义务。该考核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员工值班期间睡岗行为的奖罚标准。2013年5月28日4时,欧**在值班期间有睡岗行为,中**公司依据该考核制度之规定,以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定为由辞退欧**,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欧**提出被申请人中**公司送达辞退通知书时,其休病假的辩解,经查,中**公司对2013年5月28日欧**值班期间睡岗行为,当天即向单位工会报告并听取了意见,于2013年5月30日向其送达了奖罚单明确予以辞退,但其拒绝签字,中**公司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因其不签字而不生效,其于2013年6月4日再向中**公司送诊疗证明书已与中**公司无关,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欧**要求中天物业支付其中、夜班费、加班费、高温费及病假工资,无证据证实和没有强制性规定,该请求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欧**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欧**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